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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法规第十一章献血法讲义

发布时间:2023-02-23 文章标签:献血法 【人气:119】 临医网学员论坛欢迎灌水
卫生法规第十一章献血法讲义及考试重点!

一、无偿献血

  国家实行无偿献血制度,国家提倡18周岁至55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
  无偿献血的血液必须用于临床,不得买卖。血站、医疗机构不得将无偿献血的血液出售给单采血浆站或者血液制品生产单位。

  二、血站
  (一)血站的概念
  血站是采集、提供临床用血的机构,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设立血站向公民采集血液,必须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二)采集血液
  血站对献血者必须免费进行必要的健康检查;身体状况不符合献血条件的,不得采集血液。
  献血者每次采集血液量一般为200ml,最多不得超过400ml,两次采集间隔期不少于6个月。严格禁止血站超量、频繁采集血液。
  血站采集血液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操作规程和制度,采血必须由具有采血资格的医务人员进行,一次性采血器材用后必须销毁。 

  三、临床用血
  (一)临床用血的概念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是指用于临床的全血、成分血,不得使用原料血浆,除批准的科研项目外,不得直接使用脐带血。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应当遵循合理、科学的原则制定用血计划,不得浪费和滥用血液。
  医疗机构应当根据自己的规模,床位以及平均每天的用血量严格掌握输血指征,定期向当地血站提出用血计划,同时做好输血记录。 
  医疗机构应当设立由医院领导、业务主管部门及相关科室负责人组成的临床输血管理委员会,负责临床用血的规范管理和技术指导,开展临床合理用血、科学用血的教育和培训。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设立输血科(血库),在本院临床输血管理委员会领导下,负责本单位临床用血的计划申报,储存血液,对本单位临床用血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参与临床有关疾病的诊断、治疗与科研,负责临床用血的技术指导和技术实施,确保贮血、配血和其他科学、合理用血措施的执行。
  (二)临床用血要求:
  1.血液核查:临床用血的包装、储存、运输,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
  医疗机构对临床用血必须进行核查,不得将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用于临床。核查内容包括血液的包装是否完整,血液的物理外观是否正常,血液是否在有效期内等。   
  2.应急用血:为保证应急用血,医疗机构可以临时采集血液,但应当依照《献血法》规定,确保采血用血安全。
  3.患者自身储血:为保障公民临床急救用血的需要,国家提倡并指导择期手术的患者自身储血,动员家庭、亲友、所在单位以及社会互助献血。
  4.临床用血的费用:公民临床用血时只交付用于血液的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费用。无偿献血者临床需要用血时,免交费用;无偿献血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临床需要用血时,可以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免交或者减交相关费用。

  四、法律责任
  (一)血站的法律责任
  1.违规采集血液的法律责任 血站违反有关操作规程和制度采集血液,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献血者健康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临床用血的包装等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法律责任:
  临床用血的包装、储存、运输,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3.提供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血液的法律责任 
  血站违反规定向医疗机构提供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造成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限期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出售无偿献血血液的法律责任 
  血站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医疗机构的法律责任
  1.将不符合标准的血液用于患者的法律责任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患者健康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出售无偿献血血液的法律责任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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